哈尔滨理工大学
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基建以外的工程项目和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相关概念的定义
(一)采购申请单位:指依照本办法委托采购管理部门开展采购活动的校内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采购方式: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网上竞价、协议供货、比选采购等方式。
(三)评审小组:指按照非招标采购的方式对应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
(四)货物:指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五)工程: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六)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指省财政相关部门最新发布的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中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有调整,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及时公开,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八)采购计划填报:指采购申请单位开展采购活动时,按照省财政厅的相关法规填报采购计划。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采购申请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规避本办法要求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 各部门的政府采购项目,须通过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报送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财经政策、采购项目存量和综合利用情况,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论证决策程序等进行复核,确保项目论证充分、程序合规、预算适当,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七条 对于应实行政府采购但未按规定履行程序申报且已执行完采购工作的项目,采购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工作。对突发性应急维修事项,采购额度<5万元的采购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突发问题排除后由归口单位提交实际发生的数量和质量的佐证材料,采购管理部门履行采购计划补审报备程序并出具审核意见表,由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荣成学院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采购预算,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委托驻地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采购审批程序从采购资金来源和资金性质上加以区分,山东省财政支持荣成学院的政府采购资金或已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额度<50万元的采购项目经荣成学院负责人审批后,由荣成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采购;采购额度≥50万元的采购项目,无论何种资金来源,须向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主管招标采购的校领导审批后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由财务管理部门确认资金来源和付款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审议学校有关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批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对学校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实行集体决策,研究审议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紧急、特殊情况,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不可预见问题,保障学校利益;
(五)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收集、整理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请组长审定;
(二)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相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落实和督办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和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校政府采购计划的填报,一般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及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校自行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等工作;
(四)完成委托采购项目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络和执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五)负责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立卷归档、整理移交工作;
(六)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处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完成学校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申请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性事项及采购项目的校内申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批准立项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市场调研论证,并及时提出书面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具有详细的采购需求,其中包括: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质量要求、售后及质保要求、落位条件、详细概预算、必要的图纸、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明细、供应商资质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文字说明,验收标准、以及关系到投标报价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内容。
提出申请时限: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前60日上报; 20万以上的项目提前30日上报。
(二)负责对招标项目技术问题的释疑。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统一答疑,出具答疑文件。
(三)委派熟悉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代表,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履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职责。
(四)负责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或对格式合同技术条款、最终清单报价、主材明细等进行签字确认并履行校内法审相关程序等工作。工作时限为:中标(成交)结果生效后,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五)负责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部门级询价采购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相应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工作时限为:15日内完成部门级询价采购工作。
(六)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及时纠正或上报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负责完成对采购项目验收和质保等后续服务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采购方式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的采购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是指对于纳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报采购计划后由省政府采购办确定招标方式的组织形式。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对于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中明确规定需进行部门集中采购,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由学校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的,由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学校自行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三)分散采购:分以下两种情况:1.纳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省政府集中采购全年限额标准以下的;2.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资金在省政府集中采购全年限额标准以上。
第四章 集中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含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含部门集中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工作程序和主要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并依法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采购申请单位申报的资料后移交采购管理部门;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或者不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申请应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1.货物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及项目预算金额、技术及商务要求、可行性论证资料(采购进口货物须包含相关论证材料及进口设备采购申请的相关手续)等;
2.工程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及经费的审批资料、政府采购申请表、施工图纸、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主材明细及其他商务要求等;
3.服务类项目应提供相关立项论证材料(含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及项目预算金额等)和采购需求等。
(二)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招标申请、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并依法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通过省政府采购办批复后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三)发布采购需求公告;
(四)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人投标;
(六)依法开标、评标和定标;
(七)采购申请单位确认评标结果;
(八)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示)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十)履约验收。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申请单位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十一)资金支付。采购申请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款支付工作。
第十七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文件应妥善保管,按照项目档案相关要求及时将采购文件送交档案馆存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章 分散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分散采购方式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校本级询价采购、部门级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学校认定的采购方式。
(一)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是指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额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的采购方式。
(二)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申请单位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
(三)校本级询价采购,是指采购管理部门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询价公告,由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书面密封投递的形式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由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申请单位和校纪检监察员组建的询价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部门级询价采购,是指采购申请单位组建三人以上(单数)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询价,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直接采购,是指采购申请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依据“质优价廉”的原则直接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分散采购程序
(一)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预算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2.采购申请单位组织市场调研;
3.采购申请单位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
4.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5.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
6.采购申请单位会同采购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7.采购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8.采购申请单位按顺序签审政府采购项目结算确认单;
9.采购申请单位与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二)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单位组织市场调研;
2.采购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采购申请单位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
4.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谈判;
5.采购管理部门编写商务谈判会议纪要;
6.采购管理部门签发成交通知书;
7.采购申请单位会同采购管理部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采购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9.采购申请单位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三)校本级、部门级询价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预算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2.采购申请单位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编制询价文件;
3.采购管理部门发布采购询价公告(校本级询价);
4.采购管理部门对不少于3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
5.组织评审活动,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最低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校本级询价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6.采购申请单位编写询价采购记录表(部门级);
7.采购管理部门签发成交通知书;
8.采购申请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校本级询价须采购管理部门会签);
9.采购申请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10.采购申请单位按顺序签审政府采购项目结算确认单(校本级);
11.采购申请单位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四)直接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单位编制采购需求,落实资金来源,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
2.采购管理部门审定采购方式;
3.采购申请单位进行直接采购;
4.采购申请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5.采购申请单位履行项目验收工作;
6.采购申请单位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分散采购结束后,采购申请单位应将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并作为今后接受相关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六章 采购范围与标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来源于横向课题使用经费的,由项目承担人自主规范使用。使用此类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的,不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申请单位自行采购验收,直接报销。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来源于纵向课题使用经费并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依据预算额度由学校或采购申请单位执行协议供货、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不再参加政府集中采购。具体程序如下:
1.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服务器、空调、扫描仪等)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须依照《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进行申报,因科研实际需要购置超标准设备的,须经科研设备论证,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2.专用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申请单位购置专用科研仪器设备(包括用于科研的各类仪器设备、软件及实验室家具等)的,需经3名行业专家论证确属科研仪器设备,方可自行采购。自行采购专用科研仪器设备执行部门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1)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的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自行组织部门级询价采购。采购申请单位需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哈尔滨理工大学项目询价、比价单》,对配套设备、急用或因其他特殊情形只能从单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申请单位需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说明理由。持发票、政府采购申请表、询价比价单或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专家论证意见表直接报销。
(2)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的项目,须报采购管理部门执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申请单位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和《专家论证意见表》,由采购管理部门进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的网上申报工作,经省政府采购办审批合格的部门集中采购计划下达到学校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3)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应先期做好进口设备论证工作,由采购申请单位填写《进口产品论证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进口设备论证报告提交省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批和备案后方能采购进口设备。
3.实验材料
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金额超出政府采购限定额度的实验材料,须按以下流程执行政府采购。
(1)单次采购资金<3万元的项目,采购申请单位自行采购,持发票直接报销。
(2)3万元≤单次采购资金<5万元的,采取部门级询价采购方式执行采购,采购申请单位需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政府采购项目询价、比价单》,对进口药品试剂或因其他特殊情形只能从单一供应商采购的材料,采购申请单位需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说明理由。采购申请单位持发票和询价比价单或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直接报销。
(3)对于单次采购资金≥5万元的项目,须报采购管理部门执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申请单位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政府采购申请表》,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校本级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 涉密科研设备采购须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规范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6〕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相关要求组织涉密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纳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应按省政府采购办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采购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以下分散采购方式执行:
(一)采购预算<1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直接采购;
(二)1万元≤采购预算<3万元的采购项目执行部门级询价采购;
(三)3万元≤采购预算<10万元的采购项目执行校本级询价采购;
(四)采购预算≥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全年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的分散采购方式:
(一)采购预算<2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执行部门级询价采购;
(二)2万元≤采购预算<5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执行校本级询价采购;
(三)5万元≤采购预算<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执行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四)采购预算≥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报省政府采购办审定采购方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的分散采购方式:
(一)采购预算<2万元的采购项目,执行部门级询价采购;
(二)2万元≤采购预算<4万元的采购项目,执行校本级询价采购;
(三)采购预算≥4万元的采购项目,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
(一)货物类,采购预算<3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执行直接采购;3万元≤采购预算<10万元的采购项目,执行校本级询价采购;采购预算≥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执行部门级询价采购;5万元≤采购预算<10万元的采购项目,执行校本级询价采购;采购预算≥10万元的采购项目,执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3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直接采购;3万元≤采购预算<10万元的采购项目,执行校本级询价采购;采购预算≥10万元的采购项目,执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第七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采购文件约定需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采购方式收取履约保证金。凡是合同约定留有质量保证金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留取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采购申请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另行约定的内容应以附件的形式签订,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
第三十条 重大采购项目和特殊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前,采购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采购招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文件对拟定的合同内容进行经济、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采购申请单位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申请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工程的,需要向采购管理部门和预算批准部门提出追加申请,同时应向审计部门报备增项内容,获批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四条 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申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合同约定退还或支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招标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和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四)受理学校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举报;
(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一岗双责制度,领导小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采购申请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工作人员应廉洁务实地做好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九条 校内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参与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一)将应当进行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擅自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工程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参与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5〕11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9-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2020年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