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名校徽及域名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9]210号)

发布时间:2009-11-12浏览次数:3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中校名、校徽、域名的管理,规范校名、校徽、域名的使用,维护学校信誉及无形资产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哈尔滨理工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哈理工大学”、“哈理工”及其英文名-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徽图案、及哈尔滨理工大学互联网域名:www(1.2).hrbust.edu.cn和中文实名依法受到保护,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保护学校校名、校徽、域名不受侵害,维护学校权益和名誉。

第三条哈尔滨理工大学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名、校徽、域名履行使用管理的职能。域名调整或变更,网络管理部门须与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并合法取得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属单位或部门在对外从事科技、经济、办学、文化交流活动中,合作组建有关组织机构或公司及其它业务需要使用校名、校徽、域名时,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校名、校徽的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请设立公司时,方可申请使用校名冠名:

1、哈尔滨理工大学及代表哈尔滨理工大学的科技园、后勤产业集团独资设立的;

2、以学校技术入股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在3年孵化期以内)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学校绝对控股的;

3、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学校所占股份在51%以上绝对控股的;

4、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学校为第一大股东相对控股的;

5、以特殊原因拟成立的公司,按个案研究,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或部门不得将校名、校徽、域名递延使用,三级公司不允许使用校名、校徽、域名。

第七条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都不能以出让校名、校徽、域名权益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变相作价入股。

第八条各部门办学、办班符合下列规定者,方可申请使用校名、校徽、域名:

1、学校批准列入国家正式计划内办学的;

2、学校批准计划外办学的,学校必须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

3、计划外各类办班符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冠用“哈尔滨理工大学”名称(有正式批文)的企业、单位,有自行办理使用校名、校徽进行宣传和做广告的权利,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并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与校外企业、单位、公司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项目的合同时,除明确界定使用校名、校徽、域名等无形资产并得到学校批准者外,合同中使用的校名文字并不包含无偿使用我校校名、校徽、域名的权利;我校签约人必须向合作方或受让方说明,并在协议中明确校名文字不含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受让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校名、校徽从事其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第十一条对于以前签订的科学研究、技术合作合同,由学校签约人明文告知合作方“未经哈尔滨理工大学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名、校徽、域名”。

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有偿使用校名、校徽、域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

第十三条按《哈尔滨理工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分块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检、自报,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冠名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资产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备案,凡违反学校规定的将取消其使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全校各单位、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均应维护学校校名、校徽、域名权益,防止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意侵犯者,学校将严肃查处直至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