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09]237号)

发布时间:2009-11-12浏览次数: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管理,使之决策科学、配置优化、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以及黑龙江省教育行政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包括国家科技部门统管的 23 种仪器设备,单价虽不到10万元但属于精密稀缺设备)均列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成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保证正常投入使用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要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采购前要进行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工作需要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利用率,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安装基础设施,使用环境;零配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选型论证、投资效益预测等方面。

第五条 购置审批程序一般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论证报告,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负责采购部门汇总上报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采购。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六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工作所要求的技术指标,保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对引进的仪器设备要贯彻引进、消化、创新的方针。

第七条 对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安装工作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按照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有关规定,验收、安装、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在设备到货前一个月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验收小组应由使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及资产管理、实验室管理、教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2、到货前的准备:验收小组事先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理解技术资料,准备场地、必需的辅助设备及专用工具,保证设备安装条件,对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等。

3、到货后的验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供应商、生产厂家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须请商检部门的要事先联系),检查外包装及实物外观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根据合同和装箱清单清点数量,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4、索赔: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数量、质量等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前二十天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商检部门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具证明,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索赔事宜。

第八条 不同档次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制定使用细则并负责管理,指导其他专业人员使用,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维修记录。严禁无使用细则,盲目开机使用。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交接工作。

第九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档案包括论证报告、审批文件、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以及购置、验收、调试、运行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使用说明书的复印本由保管人员妥善保管,如需使用,要向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条 为保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精密程度和性能,每年须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程度性能降低的,要采取维修措施,设法恢复到应有的良好状态。某些仪器设备应该取得计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定,以便测试或实验结果具有权威性。

第十一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需要开发功能、改制新产品时必须有论证报告和实施计划,按照审批程序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达到投资最少,效益最高。对贵重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的技术寿命周期要逐台进行分析,求得最佳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使用原则,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可以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学校要建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及其运行机制,收费标准经论证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科学合理的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返还补充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五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等原因,符合降级使用或报废规定的,要及时申请降级使用或报废。降级使用或报废前要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第十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每年年底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效益评价内容及标准,主要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为依据,结合我校情况制定如下内容:

1、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的有效时数(包括测试样品、培训人员);

2、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

3、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4、利用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

5、技术档案、使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的有效机时为:

1200小时/年(6小时×5天×40周=1200小时)

利用率计算公式为:利用率=实际使用小时/1200×100%

(注:实际使用小时包括准备实验和实验过程必须占用设备停机时间和必须的处理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电梯、锅炉及辅机、大型中央空调、精密空调等大型设备,参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商实验、科研、学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300次校长办公会通过,校发[2009]237号,2009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