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师生员工在教学、科研、实验、生产工作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为合理发放全校师生员工劳保用品,统一发放标准,做好供应、使用和管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标准
1、教师、工人参照黑龙江省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经校人事部门审核,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的标准发放。
2、体育教师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体育教师运动服装供应标准和课余训练、比赛期间补助标准的暂行规定》(黑教联[2008] 65号)有关标准发放。
3、学生生产实习、实训的劳保用品,采用临时借用、用后归还的周转方式进行发放和管理。
4、用蓝、白服等劳动保护用品由人事部门审批,一次性领用。
第三条 在享有劳动保护用品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按岗位工种标准,下达劳动保护用品审批单,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发放。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人事部门下达的劳动保护用品通知单,建立个人领用卡,各部门集中领取。
第六条 劳动保护用品实行定期发放,每年四月、十月集中领用,公用物品如毛巾、香皂等在每学期开学初时统一领用。
第七条 校内人员调动,由调入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核准,并办理变动手续后,按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发放。
第八条 学生生产实习、实训需要劳动保护用品时,以班级为单位,提交借领申请,经学院办公室或指导教师签字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实习实训结束时,洗涤洁净后及时归还。对人为损坏或丢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物品原值20~100%赔偿。
第九条 享受劳动保护用品待遇的职工,参加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其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年限相应顺延。
第十条 学校劳动保护用品,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进行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确因工作急需,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采购审批手续后方可自购,否则不予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护具,工作时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转卖,不准折合现金发给个人,违反规定的予以停发。
第十二条 对经费独立核算或经费包干的部门,如饮食中心、产业各个厂等劳动保护用品经费自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