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试行)》(校发[2009]206号)

发布时间:2009-11-03浏览次数:2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及家具验收工作,严格政府采购质量验收环节,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仪器设备和家具,是指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办的集中采购项目和经批准的分散采购项目。

第三条 验收内容分为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方式分为一般验收和联合验收。

第四条 简单功能和一般验收由具体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由联合验收小组负责。

第五条 一般验收的范围

1.家具类: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2.仪器设备类: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单件5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品目)。

第六条 联合验收的范围

1.家具类:合同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的。

2.仪器设备类:合同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及其以上的仪器设备。

3.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联合验收的。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采购批量为一个合同的采购批量,与用途和使用部门无关。

第八条 原则上采购项目须按照人民币报价。必须以外汇报价的,按照仪器设备或家具入账的人民币价格计价,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九条 一般验收组

由采购部门、基层用户(部门负责人、保管人、资产管理员)、供应商、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按照合同或其他文件对属于一般验收范围的实物及技术等进行验收,对合格的签发验收单。

第十条 联合验收组

资产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基层用户有关人员(负责人、保管人、资产管理员)、供应商(厂商)等组成联合验收小组,根据需要可外聘部分专家或邀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主管学校资产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验收牵头部门负责人、外聘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任副组长。

按照合同或其他文件对属于联合验收范围的实物及技术等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或签署验收单。

第十一条 对于一般验收,由使用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采集图片信息;对于联合验收,由验收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采集图片信息,并及时报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验收过程的组织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根据供货、安装、调试、培训等进展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即一般验收还是联合验收)、验收时间、验收组成员,准备验收有关材料,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验收有关材料包括:

由使用部门以及供应商准备《哈尔滨理工大学一般设备/家具/被服验收单》或《哈尔滨理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将有关内容填写完整。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部门提供的《哈尔滨理工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省本级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承诺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实物验收。首先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然后开箱,根据合同和装箱清单清点数量,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说明书、配件、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家具类货物根据合同等文件逐项进行质量、数量检验。

第十六条 技术性能验收。由使用部门指定使用人员或供应商,对仪器设备进行加电等基本运行操作,依据合同进行技术参数的逐项验收,记录、打印有关图表、参数、照片。

同时对验收物品进行拍照,并将照片电子稿交资产管理部门存入资产档案。

第十七条 出具验收文件。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意见,填写验收单或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组成员以及供应商全权代表等签字。

第四章  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电梯、锅炉等特殊设备由基本建设部门或具体使用部门负责组织,按照规定程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政府采购质量验收单》,供应商凭此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验收中有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相应条款,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换货、退货、补充配件、赔偿损失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联合验收小组的结论意见有异议时,由验收责任部门会同使用部门邀请校外专家或专业机构,使用专业检测仪器,进行进一步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专家意见,报验收小组形成验收结论。如果结论与原来联合验收小组相符,则此次验收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学校验收结论、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并由其裁决。

第二十三条 根据验收工作实际情况,给予外单位工作人员适当补助,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署,原则上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与供货商达成任何私下协议,任何形式的私下协议在验收时视为无效。但遇有产品停产、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明显不合理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需变更的,由采购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与供货商协商,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形成备忘录,报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验收时以合同及备忘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如遇以下情况之一者,按上述联合验收方式进行:

1.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提出要按照本规定进行验收的,并经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的采购项目;

2.有实名举报供货商或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合同的欺诈行为的情况,按本规定验收,结论通报举报人;

3.一般验收出现异议的情况,按本规定验收;

4.其他需要按照本规定验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验收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验收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并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应由学校采购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使用部门、供应商、省采购主管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