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接受赠送、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9]207号)

发布时间:2009-11-03浏览次数:1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我校对外教育教学、科技合作以及科技、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国内外企业、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及友好人士、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校友无偿赠送的科教用品(包括仪器设备、正版软件、图书资料、零配件、消耗品等)日益增多。为使捐赠人(单位)的意愿能有效的实现,捐赠的物品真正达到物尽其用,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归口部门是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条 管理范围:凡属校内外捐赠学校或由学校捐赠外界的有形、有价物品。

第二章  接受赠送

 

第四条 接受赠送的原则:

1.赠送方应出于友好和支持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合作等为目的,无其它苛刻条件;

2.赠品的用途应以教学、科研等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牵头或受赠部门应考虑到我校的地位和声誉,对拟接受赠送的科教用品规格、型号及使用价值做出客观评价后再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决定是否接受。对价值较低或使用价值不高的旧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六条 赠送中如涉及境内外拆装费、国际运、保费等费用时,需事先沟通,争取由赠送方支付。

第七条 接受赠送的科教用品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在不影响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要尽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分配捐赠物。

第九条 接受赠送处理

1.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各接受部门自行登记使用;

2.200元~800元(不含800元)的捐赠物品,由学校各院(系)、部、处登记造册管理使用,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3.800元以上(含800元)及800元以下无具体接收部门的捐赠物品,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登记造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配给适用部门使用并明确责任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与财务账目;

4.无法计算实际价值的贵重工艺品及名人字画,可由各接受部门暂时保管,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按时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 接受赠送经办或牵头部门应准备的文件

1.出具赠送方提供的带有签名或公章的正式书面赠送函及赠送清单原件。内容包括:所捐赠科教用品的确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及货币种类等,图书资料还需提供清单、册数、总重量。如果捐赠函原件及附件清单是用外文书写的,须由受赠部门将其译成详细、准确的中文并附其后。

2.赠送的科教用品来自美国/日本/韩国/英国和欧盟国家还需提供《包装材料证明》供进口海关检验、检疫时使用,无此证明海关不予放行。

3.受赠部门收到赠送函并确定接受后,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接受赠送科教用品申请表》,由受赠部门主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连同赠送函正本(包括赠送清单)及对应译文各一份(图书还需提供清单及清单翻译件)、并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1.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牵头或受赠部门送交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来自境外物品,由学校发文,报主管部门、海关办理进口批件及免税手续。

2.赠送的批准过程需15~20天,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受赠部门应通知赠送方暂不发货。凡未办理审批手续,赠送方已发货所产生的仓储费、滞报、滞纳金等费用,由受赠部门自行承担。

3.接受赠送审批手续完成后,受赠部门即可通知赠送方发货。境内物品,由赠送方直接运到学校指定地点;境外物品到港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负责办理海关、提货等事宜。

4.办理赠送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费用(批件费、海关费、仓储、运杂费等)由资产管理部门做出预算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免税手续的赠品要严格按照海关的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赠品到校后,精密、贵重物品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门接受小组接收、验收。如有问题,应尽快与赠送方联系解决。接收捐赠物品后,使用部门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妥善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赠品产权属于哈尔滨理工大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据为己有。受赠部门在验收后2周内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手续;属低值易耗品在受赠部门办理相应的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赠送物品的价格应该切合当时市场实际,最后以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价格入账,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拒收、受名不符实或实物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物。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物要登记造册,要给对方出具接收证明,接受的捐赠物品应当面接收并检验后,才可出具接收手续,不可凭空出具接收证明。出具给对方的接收捐赠物品证明上,应明确注明自学校收到捐赠物品之日起,产权已归属哈尔滨理工大学。接收证明一律由资产管理部门出具。

第十七条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举行适当仪式。

第十八条接受捐赠物的部门不得将捐赠物再转赠别人,如确实需要,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贵重物品或影响较大的物品应报请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的要及时办理物品转赠手续。

第十九条牵头或受赠部门负责所有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捐赠人(单位)若以自己的名称冠名捐赠物或建立实验及研究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长同意;以捐赠人(单位)的名称命名的捐赠物品不得再以其它的名称命名;撤销命名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接收、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的物品:

1.有损国格、人格,有辱学校及受捐赠方声誉的物品;

2.对环境有污染或对人身有伤害的物品;

3.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单位原则应是:

1.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扶贫单位;

2.与学校有教育教学、科技合作、产品开发、社会服务等关系的单位;

3.兄弟院校或友好单位重大庆典活动;

4.其他经学校或主管部门确定应该捐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对外捐赠物品原则上应该是:

1.闲置或淘汰的家具类物资;

2.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已经无法满足我校教学、科研实际需要,但在受赠单位却能发挥良好作用的;

3.与合作单位有协议的(需事先经学校批准);

4.接受外单位的并已经按照前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赠品;

5.其他经学校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 对外捐赠处理

1.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各捐赠部门自行处置;

2.200元~800元(不含800元)的捐赠物品,由学校各院(系)、部、处自行处置,报主管部门备案;

3.800元以上的捐赠物,由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审批,报教育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核减固定资产账目与财务账目;

4.捐赠物价值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主管部门要按学校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按本条第3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捐赠经办或牵头部门应提交的文件

1. 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对外捐赠科教用品申请表》,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

2.草拟捐赠协议。

3.与受赠单位签署赠送协议,必要时可举行适当仪式,捐赠时要有第三者在场。

4.向受赠单位索取接受证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接受赠送科教用品申请表2.对外捐赠科教用品申请表:200910151559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