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08]133号)

发布时间:2008-12-25浏览次数: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哈尔滨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资发 [1995] 17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黑国资文字[1990] 2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法人代表是接受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代表,在国家和黑龙江省政府及省教育厅授权范围内,对我校国有资产负有占有、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全面责任。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析产权关系,管理国有资产存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校领导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全部财产和债权的总和,全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不分预算内外,不论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凡是属于国家及各单位以各种形式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六条: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固定资产:按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教育部颁布的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级管理。其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

13、家俱 14、办公行政生活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二、流动资产:由省政府、省教育厅核定拨入及我校自行增加的流动资产所形成的实物及货币。

三、专项资产:由专项资金等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产。

四、无形资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属我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版权等。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的具体分类管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级分类科目中的资产由资产处负责统一管理;图书(含音像制品)等由校图书馆负责。

二、流动资产:流动资金由计财处负责,实物由资产处负责。

三、无形资产: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四、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由产业处负责。

各分管单位,每年应向资产处提供一份反映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存量及经济效益等报表。

第八条:资产管理科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办法。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管理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增量,负责组织我校资产评估、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和检查。

四、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核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以及报批手续。

五、加强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参与设备计划的制定、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核算、帐目管理,定期反映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和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折旧情况。定期填报国有资产报表。

七、负责对我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定期组织我校国有资产清查、核定等工作。

第十条:建立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制。在使用者调动工作时,资产管理科要监督办理国有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我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产权登记的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改变名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接手续,改变经济性质的,还要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及流失。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各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务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调拨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出售给其他所有制单位,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一般实行有偿调拨。

一、在我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资产流动,原则上调拨实行无偿办法。经批准后,调出调入双方相应调整帐目。

二、凡不具备本条第一项条款的国有资产的资产流动,调拨,变卖,均实行有偿办法。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校办产业等部门批准报废的资产残值收入,归学校所有,由学校专户存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七条:资产处要做好资产的调拨管理工作,严格调拨手续,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六章 国有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防止其在流动中受损失,凡是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在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由国家正式确认的有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清查

第十九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各级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做好资产帐目管理。

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实行资产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盈亏,丢失、毁损等现象,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各类资产的完整。

三、国有资产的清查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四、国有资产的清查要做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状况、制造厂名、出厂年月、出厂编号及存放地点。既要查明盈亏原因,又要查明闲置资产的情况,促进利用。

五、流动资产中库存设备及材料等清查,要核对实物和帐卡,查明盈亏和多余积压物资,同时要核实半成品资金。

六、无形资产的清查,要分析核实无形资产投入情况以及实际产生效益的分配情况,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条:要利用现有资金积极平衡、调剂和处理不需要的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节约资金。

第八章 国有资产报废与核销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与核销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凡需报废的资产、设备等,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帐目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盈亏、毁损和调价,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的核销,属于国家投入形成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属于我校自己投入形成的,由我校资产处、监察审计处会同财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尽量利用可用部分,积极回收残值,减少损失。变价收入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国有资产的核算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帐物科目,核算国有资产价值,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的价值计算

一、固定资产原值的计价,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用基建投资、借贷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交付财产票据和清单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其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

3、无价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计价入帐。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值或双方协议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成本后计价入帐。

5、盘盈的资产,应按新旧程度评估后入帐。

二、流动资产按实际帐面金额计算。

三、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

四、对原有资产的其中一部分拆除或报废的,应调整相应帐目。

五、对原有资产扩建、改造的,应按实际发生的价值调整原有的帐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国有资产报表。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每年进行考核,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由于管理工作不善,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并告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经济、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