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使废旧物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和积压物资”是指没有修复和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等,以及闲置、积压物资。
第三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和何种渠道来源其产权归学校所有的物资,均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四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必须到资产处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条 拟报废的物资要由使用部门领导,使用维修人员(或熟悉设备性能的指导教师和助工以上技术人员)以及资产处参加的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按要求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单》,说明理由,签定意见等。
第六条 报废物资的批准权限:
1、单价在 2万元以上(含 2万元)的仪器设备处置,由校长审批;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学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单价在 5千元(含5千元)— 2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3、单价在 5千元以下的,由资产处处长审批。
经审批后的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处汇总,财务盖章,进行资产评估报省教育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批。属教育部统管的大型仪器设备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单》必须详细填写报废原因,说明设备现状。如: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标,丧失何种程度有无修复价值等。
第八条 经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的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由资产处回收入库保管,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将其;转借变卖、移交他人或部门。
第九条 报废物资收入库前,原使用部门妥善保管。未经资产处同意,严禁拆换零部件挪作它用。否则,对责任人除批评教育,勒令其将设备还原外,还将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以及回收处置统一由资产处负责。
第十一条 报废积压物资残值的核定,由资产处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报废积压物资的处置,由资产处牵头会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处置,同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回收资金上交计划财务处入账,主要作为购置仪器设备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