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08]134号)

发布时间:2018-10-09浏览次数:27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教高( 2000 9 号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国资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仪器设备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参与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对购进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对在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根据批准的报告组织自制设备的开发、安装、调试、验收等。根据效益原则,提出合理配置建议。负责全校仪器设备账目的计算机管理。总的目标是:资源优化配置,高水平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在校长、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资产处设备科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主管该项工作,指定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账目及全部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管理人员调动时,有关部门要与设备科联系,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和来自何种渠道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资产,都要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凡单价在 800 元以上(含 800 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属固定资产。有的虽不够 800 元以上划分标准的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属同品种,同型号,学校认为加强管理的,亦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如:万用表,录音机等。

虽然符合上述规定,但易于破损或不能固定在某台仪器设备上使用的附件,均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 2000 4 号关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办理。

第七条:我校需购置的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统一由设备科集中办理。

第八条:拟申购的教学仪器设备报教务处。一般设备由需用部门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应明确或落实经费来源,标明供货时间,规格型号要注写清楚,要求的生产厂家和供货方式。

如不按上述要求和计划不清楚的,设备科有权不受理。

第十条: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能轻易变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亦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需要自制仪器设备的部门事先提出报告,内容包括:说明用途,实施计划,完成日期,经费预算等。申报程序亦应按第八条办理。

第十二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申购必须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论证。大型设备的管理按《哈尔滨理工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技术管理体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在不断提高完好率的前提下,达到最佳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出操作规程和保养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设备申置计划由设备科统一办理购置计划并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批。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 3 7 日内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性能指标是否合格,说明书、配件、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破损、附件不全,质量问题、验收人员要作详细记录,一般设备要求在 3 日内将验收报告结果通知设备科。大型设备一般不超过 7 日。如有特殊情况,要向设备科说明原因,并协商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使用,并应对性能、指标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的仪器设备、账目及各种资料负有责任,要做到账物相符、说明书资料等完整无缺。

第十九条: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需借用仪器设备的要向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借出或返还时要共同检验完好情况。

第二十条:任何人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了解其性能和使用范围,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每次使用完毕要进行校验、整理、复原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使用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对易燃、易爆的电气设备等要经常检查,排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以提高其完好率。做到随时维护和保养。根据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借领制度。校内借用必须经使用部门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外单位借用需持有效证件到设备科办理手续。精密贵重设备要经过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济管理的目的是要达到投资少,效益高的目标。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经济投资的原则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好,在短期内见效益。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人员要每年与设备科共同对账一次。设备科账目管理人员每年与财务部门对账一次,及时调整账目增减情况,要求账物、账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由设备科管理人员进行计算机管理,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软盘及各种统计报表工作。各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应自觉按着计算机管理程序要求把验收单、账目管理好。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需要维修的,要在每年 12 月份提出计划,报主管部门汇总,以利安排经费。对临时出现的一般问题,可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经费。

第二十九条: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经查明原因确属不需要或利用率低又无法解决的设备科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往其它部门。调出调入手续由设备科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卸改装,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有说明用途、实施计划、完成日期、经费等项目报资产处审核,批准,并办理有关账目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校内外调离工作的同志应主动将借用的仪器设备归还。否则部门与设备科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如已调离的,部门领导要负责追回。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将所管的账物和全部技术资料列出清单,在设备科的参与下由交接双方领导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进行赔偿,具体处理办法按《哈尔滨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仪器设备确已失去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设备科共同鉴定后填写报废申请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销账。规定如下:

1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性能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又不能修复的;

2 、由于意外灾难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

3 、技术落后,已淘汰的;

4 、虽可使用,但因需要永久改作它用而改变原形的;

5 、修复的费用超过该仪器设备原值 60% 的;

第三十四条: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仪器审批单要求填写,(一式四份),批准后由设备科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需要拆改利用的需向资产处书面报告,批准后,不再回收。

第三十五条:经鉴定不符合报废规定,而且部门不能继续使用的由设备科另行调拨。

第三十六条:各使用部门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部门应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互相协作。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扩大使用范围。对外服务工作要符合下列原则;

1 、有利于各项工作的进行。

2 、不妨碍正常教学及其它工作安排。

3 、符合学校对外服务的有关规定。

4 、对外服务均应收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的,在原岗位领用、保管的仪器设备,不得带走,应该与新到岗的人员做好交接手续,由离开该岗位人员负责将双方交接清单报资产处。

岗位变动包含:校内部门之间调动、调离学校、退休、长期借调到外单位等。

第三十八条:调动人员原岗位撤销的,需要将仪器设备等上交学校,由资产处负责调剂。

第三十九条:新增设岗位所需仪器设备,由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剂、配置。需要购置的,由部门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42通过的《哈尔滨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