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具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9]238号)

发布时间:2009-11-12浏览次数:12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家具资产管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哈尔滨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具范围

全校各部门使用的各类家具,如:连体桌椅、排椅、讲台、讲桌、黑板、实验台(桌)、办公桌、餐桌、会议桌、寝室桌、工作台、阅览桌、铁(木)柜、书架、期刊架、微机桌、床、沙发等,购置单价200元以上,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购置单价200元以下,但批量购置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家具,也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其它购置单价200元(包括200元)以下的,纳入低值耐用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全校家具实行全面统一管理,有关类别家具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1、学生教室家具管理归口教务部门。

2、学生宿舍家具管理归口后勤集团、物业公司。

3、党政办公家具管理归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实验室家具管理归口实验室管理部门。

5、图书馆家具管理归口图书馆。

6、产业单位家具管理由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7、其它专用教室、电教室、制图室、留学生教室等由相应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8、学校管理的会议室家具归口为学校办公室管理,各部门会议室、资料室家具由本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审批程序

学校各部门需要购置家具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或由学校统筹规划)及书面报告,由部门领导签批后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利用教学设备费购置家具的,部门提出申请,教务或实验室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利用非教学设备费购置家具的,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的由校长审批。

第五条 家具购置

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目录》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业务。

第六条 家具配备

学校行政人员及实验室人员每人配备一套办公桌椅。因工作需要可配备办公专用的铁(木)柜等,教师按一定比例配备办公桌、会议桌、铁(木)柜,每人一把椅子。行政办公室可适量配备其他共用家具。

第七条 家具验收

按照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家具领用

资产管理部门直接配备给行政办公人员和实验室人员的家具由使用部门领导签字,个人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其它使用部门需经各家具归口管理部门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各归口管理部门领用家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发放。资产管理部门家具管理人员按领用单办理家具发放事宜,对手续不全的,有权拒绝领用。在家具发放后,要认真按领用单及时上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九条 家具在用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设家具总账及家具分户明细账,实行计算机管理。每年增减变动情况要与计划财务部门核对,保证学校家具账目准确无误。

1、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领用、记账等。

2、行政办公人员及实验室工作人员领用办公桌椅由个人领用、保管。

3、家具变动时,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后方可变动。年底各管理部门应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当年增减变动账目。

⑴ 人员调出或退休:我校工作人员,需在调出或退休前办理所用家具上交手续,否则资产管理部门不在调出有关材料上签字盖章。

⑵ 校内调动人员:内部调动时,新岗位已经配备家具的,调动人将原来领用的家具移交给其他到岗人员,并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账手续;新岗位没有配备家具且原岗位没有接替的,可将原来使用的家具带往新岗位,亦需要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⑶ 进校服务人员撤离学校,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家具的验收和交接手续。

⑷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人员,一经查出,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再配备家具。

4、家具维修

学校各教室的排椅、连体桌椅,学生宿舍的家具、办公类家具等,保修期内由采购管理部门联系生产厂家负责维修,保修期已满的教室及宿舍家具,由后勤集团或物业公司、宿舍管理或教室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生产厂家联合验收,办理家具维修移交手续,移交后的家具由后勤集团或物业公司负责维修。

第十条 家具赔偿

家具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或随意丢弃者,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及当事人责任,需赔偿的由部门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赔偿事宜。根据家具的损坏程度、使用时间及责任,赔偿家具原值的20~100%。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各部门家具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对账物,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家具报废

由家具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申报,个人办公桌椅由本人提出,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填写设备、家具报废单后,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确无维修价值的家具,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三条 家具回收

由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清理回收,已报废的家具,按财务制度核减固定资产,其他部门无权处理。

第十四条 接受的捐赠家具,有法定价格手续的按原价入账,无原价的参照同类产品价值估价入账。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将本部门使用的家具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专用教室家具管理,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公共教室家具管理,由教室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教室内家具不得随意搬动。确需搬动或调配的,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