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9]209号)

发布时间:2009-11-03浏览次数: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避免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它相关的经济法规,以及教育部第3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各部门、学校名义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项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誉,包括:

1.学校的校名和图形;

2.学校的校标和图形;

3.学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4.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5.学校及所属部门拥有的注册商标;

6.学校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7.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摄影、电影电视作品,音乐、舞蹈、戏曲、曲艺产品,地图、示意图、教材,辞书,规范汇编,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

四、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的管理。

六、仪器设备以及相关软件的使用权。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职责、内容和目标

第四条无形资产管理的实质,是无形资产所有人对无形资产实施财产所有权的管理。其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知识,提高和增强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员工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积极促进学校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发展,提高资源性无形资产的利用和增值。

第五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无形资产具有的形态的不确定性和价值的不完整性的特点,制定、修改和完善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

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各类资料的分类汇集、立档和建账;

三、负责组织学校各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调查、汇总和分析;

四、协调学校有关的各管理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

五、参与学校的有关用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决策。

第六条无形资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学校的无形资产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保护学校的根本利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和被盗用,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强调无形资产与其它资源的搭配、组合,促使学校无形资产价值和量的转化,达到产生其应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无形资产一般由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实施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无形资产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资产管理部门协同校内有关部门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类进行管理。

一、资产管理部门协同科技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部分(包括:专利技术、专项技术、职务发明和外部专项技术等)进行登记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专利技术、专用技术的转让和出售;

2.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与社会单位进行合资、合作创办的企业及科工贸联合体等;

3.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吸引或吸收的国内外的投资和捐赠;

4.学校在技术性横向课题中向社会提供的先进技术与服务;

5.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监制、新产品广告、包装印刷挂名等。

二、资产管理部门协同教务、研究生、科技园及继续教育等部门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登记管理:

1.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

2.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三、资产管理部门协同教务、研究生、电化教学以及各院等部门,对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部分进行登记管理。

四、资产管理部门协同科技管理、科技园、财务部门等对以下方面进行登记管理:学校直接投资,或以学校自身拥有的知识型无形资产为资本,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发新产品,直接参与市场竞争。

五、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开发经营、房屋的有价和无价使用转让等,进行直接管理、登记和收费。

1.建立健全学校的土地档案资料,明确学校各宗地的四邻界址,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做好土地使用情况的建账工作,制定学校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在土地使用方面与基建部门合作,协同管理。

2.建立健全学校房屋产权的档案资料,制定学校周边商业用房的管理办法,防止学校房产资源的流失。

六、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学校所拥有的标志物的使用以及向社会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进行直接管理、登记和收费。

第八条属于无形资产类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方法进行调查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与财务部门业务协调,进行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九条无形资产评估是开展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对外合作和技术入股,学校科技产业技术投入价值的基本依据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协调有关院、部、处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期,负责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账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凡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要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保护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对学校内部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校外单位、个人,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处理,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