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建筑(安装)工程移交接收办法(试行)》(校发[2009]208号)

发布时间:2009-11-03浏览次数:98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我校新建工程或安装工程顺利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和接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明确交接程序和内容,落实相关职责,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安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都应遵照本办法,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条 竣工的基建项目经省、市有关质检部门或专业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基建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竣工交付使用移交验收报告,列明移交项目,并提供建筑物水、电、暖、网络、通信、消防设施及建筑平面图。同时提供网络、通信系统及线路测试数据和所用设备、材料的厂家名称、性能参数、规格型号等清单。根据用房的实际情况,有些在建项目可分阶段移交。消防系统工程在省、市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移交。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移交条件

竣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移交:

1、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

2、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齐备;

3、工程遗留的问题已有妥善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移交方及接收方

移交方为学校工程建设或改建、安装工程的组织部门,代表学校的接收方为资产管理部门,此外还有主要的使用部门、财务、审计、保卫、档案、后勤、网络、通信等相关部门。

第六条 工程交接程序

1、移交方向接收方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主要工程清单,工程配套设备清单及工程移交保修联系表;

2、接收方在接到工程移交申请书后,十天内组织用户、后勤维修部门、审计、财务、消防安全、网络通讯等职能部门进行接收。

3、建设部门应将工程有关的前期、施工、竣工资料待交接完毕后,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七条 工程交接内容

交接双方在工程现场进行交接。

1、移交方内容

⑴ 介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配套设施(设备)概况;

⑵ 工程质量缺陷情况的说明及处理意见;

⑶ 工程遗留问题的说明及处理意见;

⑷ 工程质量保修的说明;

⑸ 其他需要移交的内容。

二、接收方

⑴ 检查部分工程的质量及使用功能状况;

⑵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

⑶ 对保修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⑷ 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职责划分

1、各职能部门主管处长必须参加工程的移交验收工作,认真组织本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到场验收。

2、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对移交验收过程进行全面跟踪。

3、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移交验收工作,必要时聘请专家到场验收,并从基建部门接收有关材料,建立固定资产账,做到账实相符。

4、后勤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建筑物土建、水、电、暖、通信等设施的检查验收工作。

5、保卫部门负责消防、监控系统的检查验收工作。

6、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物的各类文件及图纸的归档工作并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需相关材料。

7、网络中心、通讯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九条 验收时各部门就使用功能进行检查,在工程设计范围内对工程缺陷提出整改意见,由基建部门负责协调施工方进行改进。认为具备移交条件,部门负责人在移交验收表上签字。

第十条 接收方与建设方因质量或功能发生异议不能正常移交时,由建设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属承建方问题,承建方按专家意见进行改进;属接收方问题的接收方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 移交验收通过后,基建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建筑物各房门及配套设施辅助用房钥匙,并向使用部门及其它配套设施辅助用房管理部门分发房门钥匙。

第十二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行业质保期或相关合同执行,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由基建部门协调施工方免费维修或更换,人为损坏由使用部门负责联系维修,正常损坏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后勤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由资产管理部门接收并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解释。

附件:1.工程移交申请书,2.工程配套设备清单,3.工程移交保修联系表,4.工程移交报告书:20091015155924.doc